Article 18

In force

审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针对预防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审计意见、监察建议和检察建议,并制发建议书,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预防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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