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预防单位职工群众有权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预防单位对职工群众的建设、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