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预防单位职工群众有权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预防单位对职工群众的建设、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