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具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