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向被检查者抽取样品,检验、检测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正常损耗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样品应退还被检查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