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二章 开放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履行下列开放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拟定促进开放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三)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开放工作;(四)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开放工作;(五)支持和指导下级的有关开放工作;(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放提供服务;(七)修改和废除妨碍开放的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