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推进开放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作为其晋升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