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五章 开放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报告,应当包括开放工作情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视察或者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开放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关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