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兑现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