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对于投资者关于投资及其有关事项的诉求,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部门或机构无法协调的,由部门或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