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平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公平竞争、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