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四章 开放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申请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鼓励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授信额度、投资额度或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或限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