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商引资公共平台,为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

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尊重企业投资意愿,禁止无序竞争。

建立包括投入产出率、产业集群发展和环境影响等内容的招商引资综合效益评估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