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三章 开放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对鼓励类项目和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依法限制高消耗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