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

对鼓励类项目和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依法限制高消耗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产业项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