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

对鼓励类项目和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依法限制高消耗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产业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