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第七条已修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