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