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