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第八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