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