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