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坐支、挪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