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虚列收入、支出,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