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程序、期限、内容提交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备案材料,由人大常委会责成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人大常委会责成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