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决算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