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用于支出的情况,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转移支付和补助收入,对下级返还或者补助支出情况,上解上级支出和下级上解收入的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净结余、结转的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被确定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