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将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应当与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