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

本级决算及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