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