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预算部分变更需提交的初步审查材料为: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事由;

(三)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