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首先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