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第十二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