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后,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文物、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