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