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