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