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