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影响城市风貌的项目;对现有污染严重且对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严重影响的工矿企业,必须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