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严禁破坏性使用。参观游览者应当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毁坏、刻划或者涂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