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