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古迹和重要人文景观,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加保护,及时修缮。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按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