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