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国家规定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