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处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