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