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