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效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