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