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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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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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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