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二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