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