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