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