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