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利用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保持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风貌。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功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